5 定性定量评价 本次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是在企业完成整改的情况下。 5.1 安全检查表评价 对加油站的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安全管理、经营储存、消防与供电辅助、重大隐患判定四个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分析评价。 5.1.1 站址及平面布置单元 表5.1-1 站址及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事实记录 结 论 1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是否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4.0.1条: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该站位于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乌拉盖东街67号101商铺,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交通便利。 符合 2 该站是否属于一级加油站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4.0.2条: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 该站属二级加油站。 符合 3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4.0.4条: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距离符合安全要求。详见表5.1-2。 符合 4 是否有架空电力线路跨越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4.0.12条: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无架空电线穿越加油站用地界线的上方。 符合 5 是否有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穿越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4.0.13条: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 无其他非加油站的管道穿越加油站用地范围。 符合 6 车辆出口与入口是否分开设置。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5.0.1条:车辆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 车辆出口与入口分开设置。 符合 7 站内道路设置情况。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5.0.2条: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得大于8%。 出入口道路为双车道宽度6m,转弯半径9m,站内地面全部硬化,道路坡度3%。 符合 8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5.0.2: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站内路面为混凝土路面。 符合 9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是否有界线标识。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5.0.3: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有界线标识 符合 10 加油作业区内是否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5.0.5条:加油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加油作业区内没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符合 11 配电设施的布置情况。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8 条: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配电间位于站房内布置在作业区外。 变压器未布置在作业内。 符合 12 站房设置情况。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9 条:站房不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站房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建筑面积等应符合本标准第14.2.10条的规定。 站房不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符合 13 加油站内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的位置以及与站内可燃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13-1条: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时,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8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当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等同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加油站仅设置综合性站房,未设置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非站房所属的建筑物或设施。 符合 14 加油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是否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5.0.11条:加油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该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未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符合 15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防火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13-1条:加油站内设施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规定。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满足要求,详见表5.1-3。 符合 16 站内是否种植油性植物。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4.3.1条: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未种植油性植物。 符合 17 加油场地及加油岛设置的罩棚高度、结构。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4.2.2: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罩棚遮盖加油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罩棚有效高度7.0m,采用钢架支柱,钢架结构罩顶。罩棚遮盖加油机的平面投影距离4.5m。 符合 18 加油岛高度、宽度、加油岛的端部距罩棚支柱的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4.2.3条: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坪0.15-0.20m,宽度不应小于1.2m,加油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加油岛高出地坪0.3m,宽1.3m,且端部距罩棚支柱0.7m。 符合 19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4.2.1条: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站内建筑物耐火等级二级。 符合 表5.1-2 汽油(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表 方向 项目 标准依据 规范距离 (m) 实际距离(m) 结果 北侧 乌拉盖街(次主干路)---埋地汽(柴)油罐 《汽车加 油加气加氢站技术 标准》 (GB5015 6-2021) 4.0.4 5.5(3) 48(62) 符合 乌拉盖街(次主干路)---汽(柴)通气管管口 5(3) 58(59) 符合 乌拉盖街(次主干路)---汽(柴)油加油机 5(3) 14(14) 符合 西面 民房(三类保护物)---埋地汽(柴)油罐 8.5(6) 15(15) 符合 民房(三类保护物)---汽(柴)通气管管口 7(6) 12(12) 符合 民房(三类保护物)---汽(柴)油加油机 7(6) 14(19) 符合 南面 民房(三类保护物)---埋地汽(柴)油罐 8.5(6) 36(24) 符合 民房(三类保护物)---汽(柴)通气管管口 7(6) 38.5(37.5) 符合 民房(三类保护物)---汽(柴)油加油机 7(6) 71.5(82.5) 符合 站外变压器(注解第2条:按照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埋地汽(柴)油罐 11(9) 32(20) 符合 东面 民房(三类保护物)---埋地汽(柴)油罐 8.5(6) 15.5(25) 符合 民房(三类保护物)---汽(柴)通气管管口 7(6) 27(28) 符合 民房(三类保护物)---汽(柴)油加油机 7(6) 10.3(21.5) 符合 注1:该站为二级站,设有加油和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注2:括号内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标准。 表5.1-3 加油站站内设施间防火距离表 设施名称 相邻设施 标准要求(m) 实际安全距离(m) 依据 是否符合 汽油罐 汽、柴油罐 0.5 0.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表5.0.13-1 符合 站房 4 8.5 符合 西侧围墙 2 6.5 符合 柴油罐 汽、柴油罐 0.5 0.8 符合 站房 3 22 符合 南侧围墙 2 2.9 符合 汽油通气管管口 站房 4 18.5 符合 围墙 2 7.5 符合 油品卸车点 3 14.3 符合 柴油通气管管口 站房 3.5 19.5 符合 围墙 2 7.5 符合 油品卸车点 2 15 符合 油品卸车点 站房 5 10 符合 加油机 站房 5(4) 5.1 符合 注1:该站为二级站,设有加油和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注2:括号内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标准 单元评价小结:该站选址符合城乡规划,站内汽、柴油设备设施与站外建构筑保持安全距离;站内主要由站房、加油区、储罐区构成,站内设施防火距离符合要求。共对该评价单元检查19项,全部符合要求。 5.1.2 安全管理单元 表5.1-4 安全管理的符合性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事实记录 结 论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该加油站建立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符合 2 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七)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管理制度;(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十二)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十三)对承包、承租、受托管单位等相关方以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五)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制度。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制定第一款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该加油站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 3 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该站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符合 4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符合 5 其他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加油员均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符合 6 管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金、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 符合 7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指定了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符合 8 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六条第四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按规定编制了《东乌珠穆沁旗中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灭火器、灭火沙等救援器材。 符合 9 事故应急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645号)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该站针对危险化学品(汽油)的火灾事故制定了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了演练计划。 符合 10 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该站防护服、鞋等为防静电类型,符合行业要求。 符合 11 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该站已初步完成双重预防机制以及标准化的建设工作。 符合 12 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险。 符合 单元评价小结:通过对该站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安全标准化等资料的审查,共对该站安全管理内容进行了12项检查,全部符合要求。 5.1.3 经营储存单元 表5.1-5 经营储存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事实记录 结 论 1 经营储存设施及建筑物。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该站的站房、储罐区等经营储存设施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相关要求。 符合 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是否埋地设置。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1条: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汽油、柴油罐均室外埋地设置。 符合 3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是否采用卧式油罐。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2条: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汽油、柴油罐均为卧式油罐。 符合 4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是否采用钢制人孔盖。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11条: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汽油、柴油罐均采用钢制人孔盖。 符合 5 油罐的人孔是否设操作井。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6.1.14: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油罐的人孔均设置了操作井。 符合 6 油罐各接合管是否设在油罐的顶部。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8条: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 油罐的各接合管均在油罐的顶部设置。 符合 7 油罐的量油孔。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8条: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油罐的量油孔设带锁的量油帽。 符合 8 进油管是否下伸至罐内距罐底5~10cm处。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8条: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50mm-100mm处。 进油管伸至距油罐底部约100mm位置。 符合 9 汽油罐和柴油罐的通气管是否分开设置,管口是否安装阻火器及通气管高度、直径。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9条和第6.3.10条:汽油罐和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应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顶2m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通气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汽油罐和柴油罐通气管分开设置,通气管高度为4.5m,通气管公称直径为50mm,通气管均安装阻火器。 符合 10 是否设置油罐防满溢措施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6.1.15 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该站设置防满溢措施,液位90%时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 符合 11 是否设置高液位报警监测系统。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6.1.16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 该站设置有高液位报警监测系统。 符合 12 渗漏检测是否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5.6条 双层油罐、防渗罐池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站内储罐均为双层罐,并设有渗漏检测监测装置。 符合 13 储存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炎热季节应采取喷淋、通风等降温措施。 (2)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用储罐、铁桶等容器盛装,不要用塑料桶来存放汽油。盛装时,切不可充满,要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间。 (3)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对于1000m3及以上的储罐顶部应有泡沫灭火设施等。 该加油站汽、柴油均采用地下卧式SF双层承重储罐储存,埋地油罐为内层钢质材料外层玻璃纤维;采用通气管与大气相通,通气管安装阻火器;罐区爆炸危险区域内未设照明。 符合 14 罐车卸油是否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1条: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柴油均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符合 15 卸油是否设置卸油接口,并有标识。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2条: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每个油罐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有明显的标识。 符合 16 卸油是否采用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3条: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卸油接口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符合 17 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是否有快速接口、是否有手动控制阀。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4条:卸油油气回收管道的接口宜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采用非自闭式快速接头时,应在靠近快速接头的连接管道上装设阀门。 卸油油气回收管道的接口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 符合 18 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性能及公称直径。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13条、第6.3.4条和第6.3.7条: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卸油油气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加油油气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卸油油气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100mm,加油油气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50mm。 符合 19 加油站工艺管道的选用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12条:地面敷设的工艺管道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无缝钢管;其他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或适用于输送油品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无缝钢管的公称壁厚不应小于4mm,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油罐通气管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均为焊接。 符合 20 工艺管道是否埋地敷设,管道是否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是否与电缆沟、排水沟交叉。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14条和6.3.18条: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工艺管道埋地敷设,未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未与电缆沟、排水沟交叉。 符合 21 自吸式加油机是否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罐内底阀。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5条: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和罐内底阀。 加油站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每台加油机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和罐内底阀。 符合 22 加油机是否设在室内。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2.1条: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加油机设置在室外,有罩棚防护。 符合 23 加油枪的流量。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2.2条: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加油枪的流速为45L/min。 符合 24 加油机附近是否设防撞柱(栏)。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4.2.3条:加油站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加油岛上有防撞措施和警示标识,钢管防撞柱直径为100mm,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已设防撞柱,高度为0.6m。 符合 25 报警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4.5条: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供电时间不宜少于60min。 液位监测系统未配备不间断电源。 不符合 26 是否设置紧急切断系统。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5.1条 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 加油站每台加油机上都设置了紧急切断按钮、站房内设置切断阀。 符合 27 操 作 安 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汽油)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配备易燃气体泄漏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耐油橡胶手套。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该加油站加油员均经企业培训合格后上岗,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知识;加油作业均密闭操作,作业场所禁止明火,加油时,机动车辆均熄火后进行加油;操作人员穿静电防护服;储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卸油时连接静电接地装置;罐区配备推车式灭火器及消防砂。 符合 28 操 作 安 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汽油) (1)油罐及贮存桶装汽油附近要严禁烟火。禁止将汽油与其他易燃物放在一起。 (2)往油罐或油罐汽车装油时,输油管要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以减少油料的冲击和与空气的摩擦。沾油料的布、油棉纱头、油手套等不要放在油库、车库内,以免自燃。不要用铁器工具敲击汽油桶,特别是空汽油桶更危险。因为桶内充满汽油与空气的混合气,而且经常处于爆炸极限之内,一遇明火,就能引起爆炸。 (3)当进行灌装汽油时,邻近的汽车、拖拉机的排气管要戴上防火帽后才能发动,存汽油地点附近严禁检修车辆。 (4)注意仓库及操作场所的通风,使油蒸气容易逸散。 汽油罐埋地储存,储罐区严禁烟火;油罐输油管插入油罐底部;油罐车卸油时进入罐区前排气管安装阻火器;该站卸油及加油操作均为室外操作。 符合 29 卸 油 操 作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5.2.1加油站人员应在确认油罐车无油品滴漏后,方可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作业区,油罐车在站内车速不应大于5km/h。 5.2.3卸油人员应将防静电跨接线连接到油罐车专用接地端,并确认接触良好。 5.2.4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警示标识。 5.2.5手提式灭火器摆放在距卸油口2m〜3m处。 5.2.6应在油罐车静置进行静电释放5min后,方可进行计量、取样和卸油等相关作业。 5.2.10卸油人员应按工艺流程将卸油软管和汽油油气回收软管与油罐车和埋地油罐紧密连接,保持卸油软管自然弯曲。 5.2.12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 5.2.16卸油结束后,卸油员应全面检查并确认状态正常,方可引导油罐车启动车辆、离站,并清理卸油现场,将应急器材放回原位。 卸油人员在检查罐车的安全设施及防火罩合格后进站;在各项卸油准备工作合格后进行卸油操作;卸油时能严格控制油的流速防止产生静电;卸油完毕后,驾驶员和卸油人员按规定操作;卸油完毕罐车静置超过5分钟后,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将消防器材放回原位。 符合 30 加 油 操 作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6.2.1车辆驶入非自助加油站时,加油员宜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 6.2.2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停稳、熄火;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离开座位,并将车辆熄火、放置平稳;加油员与客户确认油品的名称和牌号等信息;应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 6.2.4加油时应避免油料溅出,若发生油料滴漏、溢洒或影响加油作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加油,并及时处理。 6.2.5加完油后,应立即将加油枪复位于加油机。 现场检查,加油员操作符合规定。 符合 单元评价小结:通过对该站的经营储存设施及相关操作安全的现场检查,共进行了30项检查,29项符合要求,1项不符合,加油站液位监测系统未配备不间断电源。 5.1.4 消防与辅助单元 表5.1-6 消防与辅助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事实记录 结 论 1 加油机的消防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加油区设有10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符合 2 储罐区消防设施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储罐区设有2具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符合 3 加油站配置的灭火毯数量及沙子数量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灭火毯7块、消防沙3立方米。 符合 4 加油站的给排水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3.2条: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站内地面雨水散流排出站外,清洗油罐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符合 5 加油站内的采暖通风设施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加油站内的采暖通风设施应符合GB50156-2021中第14.1的要求。 采取自然通风,站内取暖由市政统一供暖。 符合 6 罩棚、营业室是否设事故照明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3条:加油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均应设事故照明。 该站罩棚、营业室均设有事故照明。 符合 7 电气线路的敷设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1.6条: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电气线路的电缆直埋敷设,且未与油品、热力管线伴随敷设。 符合 8 钢制油罐是否进行防雷接地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2.1条:钢制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所有油罐已做防雷接地,设2处接地点。 符合 9 埋地油罐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是否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2.4条:埋地油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必须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埋地油罐及罐内的各金属部件与非埋地部分的金属管道已进行连接,并做接地处理。 符合 10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均符合标准。 符合 11 加油站内的站房、罩棚等建筑内的照明灯具及罩棚下的灯具的选用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1.8条: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 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选用了IP44照明灯具。 符合 12 加油站防雷设施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2.6条:当加油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接闪带(网)保护。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热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罩棚为金属罩棚,罩棚下无易燃吊顶材料,且顶棚与立柱均采取了防雷电接地。 符合 13 加油站防静电装置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2.11条: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临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第13.2.12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油罐有接地点,卸油处有静电接地装置。输送油品的管道法兰进行了跨接。 符合 14 防雷检测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及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时,同时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 防雷防静电装置经锡林郭勒盟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监测站检测合格。 符合 15 建(构)筑物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4.2.1条:作业区内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罩棚顶棚可采用无防护保护的钢结构。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二级。罩棚采用钢结构支柱,钢架结构罩顶,未采用燃烧体建造。 符合 16 接地电阻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2.2条:加油站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该加油站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均不大于4欧姆。 符合 17 电源电涌保护器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13.2.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采用TN-S配电系统,电源配电箱设置电涌保护器,已检测合格,详见附件防雷报告。 符合 18 电力安全工器具 《电力安全工具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1476-2023)第4.1条:按规定周期或新购置投入使用前、检修或关键零部件更换后、使用过程中对性能有疑问或发现缺陷、出现质量问题同批次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绝缘靴、绝缘手套的监测周期均为半年,现场检查检测报告已超期。 不符合 单元评价小结:通过对该站的消防、供配电、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符合性现场检查,共进行了18项检查,17项合格,1项不合格,电力安全工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未按要求定期检测。 5.1.5 重大隐患判定单元 表5.1-7 重大隐患判定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事实记录 结 论 1 重点人员 5.1.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主要负责人、安全员依法考核合格。 符合 2 5.1.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外聘有资质电工进行作业。 符合 3 设计与规划 5.2.1化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且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完成三同时手续,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评审通过。 符合 4 5.2.3输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的物料管线或全厂性的公共管廊穿(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装置、储罐组。 汽柴油管路短捷,未穿过公共区域及无关设施。 符合 5 5.2.5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未穿越生产区,距离符合。 符合 6 工艺技术 5.3.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 无淘汰设备、设施。 符合 7 设备设施 5.4.2存在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场所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气体探测器或气体探测器功能失效;GDS未投入使用。 加油机侧设置油气报警装置。 符合 8 5.4.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加油机等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符合 9 5.4.5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罐罐顶的油气收集管道未设置阻爆轰型阻火器;混合后能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共用收集系统。 油气回收管道设置阻火器。 符合 10 生产运行 5.5.2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未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响应和处置重要工艺报警或气体检测报警。 制定操作规程,有报警处置记录。 符合 11 作业安全 5.6.1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展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未按照GB30871的要求进行升级管理。 近期无特殊作业。 符合 12 5.6.2涉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管道动火作业前或受限空间作业前,未采取隔离措施或未确认设备、工艺处置结果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近期无特殊作业。 符合 13 5.6.3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特级动火作业未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 近期无特殊作业。 符合 14 5.6.4未对生产区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作业前未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实施特殊作业时,企业未对作业实施管理和检查。 近期无特殊作业。 符合 15 安全管理 5.7.1生产、经营(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 仅经营汽油、柴油。 符合 16 5.7.4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装置区内超过6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处置现场。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厂房(含装置)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超过2人。 近期无特殊工况。 符合 17 5.7.5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建立了变更管理制度。 符合 18 5.7.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符合 19 5.7.7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严重失实。 进行安全风险承诺。 符合 注:本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3067—2026进行重大隐患判定,本次未记录不涉及项。 单元评价小结:通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逐项核对,未发现该站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2 池火灾计算模型定量评价 可燃性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引火源燃烧形成池火。 该加油站汽油、柴油储罐均是地埋罐,所以可能发生油品泄漏点主要是加油枪、卸油槽车、通气管与法兰连接处、操作井处等。假设该站未设液位报警系统或处于失灵状态,在卸油过程中可能发生通气管处及操作井处油品泄漏;假设加油枪处泄漏10min,流量按50L/min计算,则泄漏量是0.39t;该加油站若在卸油过程中发生泄漏,假设槽车油品泄漏5min,流速是4.5m/s,管径是0.06m,则该泄漏点汽油的泄漏量是3.01t、柴油的泄漏量是3.17t。根据最大危险原则,本评价假设卸油槽车发生泄漏起火事故,利用池火灾计算模型对事故的后果进行计算分析。 5.2.1 火焰高度的计算 该加油站的危险单元为槽车卸油区,在卸油区未设防护围堤,路面为水泥路面,假设液池深H为1㎝,对液池进行近似估算。根据油品泄漏量计算池直径D(m): D = 2( W/ρHπ)0.5 根据油品实际泄漏量W、油品密度ρ、液池深H,则汽油池直径为22m、柴油池直径为22m。 假设池火火焰为圆柱形,火焰直径等于池直径。其火焰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计算池火焰高度的经验公式如下: 式中: L ——火焰高度,m; D ——液池直径,m; Mf ——为燃烧速率(kg/m2s)查表得汽油的燃烧速度是0.09281 kg/m2·s、柴油的燃烧速度是0.04933kg/m2·s; ρ0 ——周围空气密度,ρ0 =1.29kg/m3; g ——重力加速度,g=9.8m/s2。 将以上参数代入公式得汽油的池火焰高度L ≈58m,柴油的池火焰高度为L≈39.7m。 5.2.2 热辐射通量 假定能量由圆柱形火焰侧面和顶部向周围均匀辐射,用下式计算火焰表面的热通量: 式中:q0 ————为火焰表面的热通量(kW/m2); ΔHC ————为燃烧热(kJ/kg); f ——为热辐射系数(可取为0.15); mf ——为燃烧速率(kg/m2s),其他符号同前。 将以上参数代入上式得汽油的热辐射通量q0汽≈96kW/m2,柴油的热辐射通量q0柴≈68kW/m2。 5.2.3 目标的热辐射通量 根据热通量—时间准则,当人员伤害概率为50%,暴露时间小于180s 时,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出不同伤害程度的热辐射通量: t(qr)4/3=Cn 其中式中:Cn——是常数,一度烧伤取2.8×106,二度烧伤取8.434×106,死亡取1.459×107。本评价假设暴露时间10s。 所以根据Cn的几种情况可以求出距液池中心某距离r处的热射辐射通量。即: qr=(Cn/t)3/4,其计算结果下表所示。 表5.2-1 伤害程度与热通量对照表 伤害程度 一度烧伤 二度烧伤 死 亡 Cn 2.8×106 8.434×106 1.459×107 目标距池中心热辐射能量(W/m2) 12172.18 27830.77 41979.90 5.2.4 危险程度 根据目标接收到的热辐射通量推算出目标到池火垂直轴的距离r。 目标接收到的热辐射通量qr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qr——为目标接收到的热通量(kW/m2); q0 ——为火焰表面的热通量(kW/m2); R ——为目标到油区中心的水平距离(m); τ ——大气透射率(τ= 1-0.058lnR); R ——目标到火焰表面的距离(m); V ——视角系数。 视角系数V由以下式确定。                       式中: s——目标至火焰垂直轴的距离与火焰半径之比; h——火焰高度与直径之比。 A.B、J、K、VH、VV——中间变量。 火灾通过辐射热的方式影响周围环境,当火灾产生的热辐射强度足够大时,可使周围的物体燃烧或变形,强烈的热辐射可能烧毁设备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损失估算建立在辐射通量与损失等级的相应关系的基础上,下表为不同入射通量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情况以及对应的距汽油、柴油池火焰中心的距离。 表5.2-2 距液池中心距离与伤害程度对照表 伤害程度 一度烧伤 二度烧伤 死亡 Cn 2.8×106 8.434×106 1.459×107 目标距池中心热辐射能量(W/m2) 12172.18 27830.77 41979.90 目标距汽油池中心距离r(m) 26.8 16.2 12.5 目标距柴油池中心距离r(m) 20.5 13.0 11.1 由以上表格数据可知,对于汽油而言,距液池中心12.5m以内范围对人体的伤害情况为:在10s内50%的人员死亡;距液池中心12.5m到16.2m以内的环形面积对人体的伤害为:在10s内50%的人员二度烧伤;距液池中心16.2m 到26.8m以内的环形面积对人体的伤害情况为:10s在内50%的人员一度烧伤。 对柴油而言,距液池中心11.1m以内范围对人体的伤害情况为:在10s内50%的人员死亡;距液池中心11.1m 到13.0m以内的环形面积对人体的伤害为:在10s内50%的人员二度烧伤;距液池中心13.0m到20.5m以内的环形面积对人体的伤害情况为:在10s内50%的人员一度烧伤。 6 安全对策措施及整改建议 6.1 安全对策措施 6.1.1 安全管理方面 1、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加油站已经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予以了确定,明确了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全体员工要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2、不断补充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油站应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如工艺改进、机构人员调整等),不断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之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必须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应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汽油是《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规定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汽油也是《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规定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应对工艺、设备严格管理。 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019〕2号令)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的要求,定期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安责险。 6.1.2 加油工艺及设施方面 1、税控加油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法定计量检测,以保证加油流量控制,使加油站能够安全运行,减少财产损失。 2、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制度落实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员工的维护与保养意识,创造清洁、舒适、美好的工作环境。 6.1.3 经营场所、电气设施及消防设施方面 1、要加强站内各种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灭火器材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3、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以防设备、管道等因低温造成损坏。 4、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要定期清扫,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5、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1次。 6.2安全隐患整改建议 经过我公司现场实地勘察,并对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共发现2项安全隐患,针对这两处隐患,我公司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详见表6.2-1。 表6.2-1 现场问题整改情况一览表 序 号 整改项目 整改依据 整改建议 1 绝缘靴、绝缘手套超期未检测。 《电力安全工具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1476-2023)第5.3.1和5.3.2条:试验周期:半年。 对绝缘靴、绝缘手套进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2 液位监测系统未配备不间断电源。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4.5条: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供电时间不宜少于60min。 给液位监测系统配备供电时长不小于60min的不间断电源。 7 评价结论 通过对东乌珠穆沁旗中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储存场所的现场勘察,经过评价小组对该系统中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系统存在火灾、可燃液体蒸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触电、厂(场)内车辆致害、高处坠落、跌落、坍塌等危险因素。该加油站的储存单元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本次将系统划分为五个单元进行评价,并对安全管理、工艺过程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总体评价如下: 1、该站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总平面布置合理,设备、设施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防火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要求。 2、该加油站储存条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规定。 3、该加油站消防器材的配备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要求。 4、该加油站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安全措施有:操作人员已经专门培训,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储存区有安全标志。有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要求。 5、加油站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程、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应急预案已在应急管理局备案,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该加油站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经锡林郭勒盟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监测站检测合格。 7、加油机经当地产品质量计量检验部门检定合格,检测报告均在有效期内。 8、本次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评价,得到以下评价结果: (1)该加油站已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已取得考核合格证。 (3)该加油站只经营汽、柴油,不经营剧毒化学品。 (4)该加油站加油部分汽、柴油储存单元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评价结论:东乌珠穆沁旗中闰能源有限公司汽、柴油经营储存项目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已对本评价报告第7章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经确认合格,符合储存、经营汽油、柴油的要求。